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告 姜玉玲 被告 陳信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張雅涵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