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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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27號聲請人 劉正義
劉正則 劉正淵 劉正進 劉林麗 相對人 劉昱 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昱成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共有土地優先承買及領取價金之通知,惟相對人戶籍已遷至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現已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退郵信封、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現籍設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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