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豐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21831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楊明坤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本文規定,係
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黃永豐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之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