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0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
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其中就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撤回對於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此有卷附之聲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就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