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契約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昱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玉親 因請求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