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王靜琦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詩綺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林錦楨 │宜蘭市農會││││││││延平分部│100年9月10日│300,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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