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月翔(原名蔡雪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月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月翔(原名蔡雪紅)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二緝字第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再由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879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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