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31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務人顏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雅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