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989號債權人 林茂雄 債務人 周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⑵新臺幣柒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⑶新臺幣肆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⑷新臺幣伍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UA0000000、U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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