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95年1月2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固於民國94年9月13日7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沿屏東縣○○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路與自強路口時,適 林順興 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機車,沿屏光路由南往北方向亦行駛該路口,突然左轉欲往自強路西向,2車因此發生撞擊,林順興因此而死亡,然本件異議人並未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有臺灣省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可證,是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吊銷異議人駕照,並一年內禁考,即有違誤,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此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第6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於94年9月13日7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小客車,沿屏東縣○○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路與自強路口時, 適林順興 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機車,沿屏光路由南往北方向亦行駛該路口,突然左轉欲往自強路西向,2車因此發生撞擊,林順興因此人車倒地送醫不治而死亡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向屏東縣內埔分局調閱本件車禍調查卷宗,核閱無訛。又本件車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鑑定結果,認為係林順興駕駛重型機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異議人無肇事因素乙情,亦有卷存臺灣省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4年12月6日高屏澎區940812號鑑定意見書1紙可證,足見異議人對於本件車禍並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事。從而,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而予裁罰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自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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