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00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 乙○○是否為本件相對人,並具狀更正
2、更正聲請狀附表中系爭1087建號之正確設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