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48號聲請人 梁佩瑗 即 梁思宗 之.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珮菁 即梁思宗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