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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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9號聲請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康德根 即 康宇恆 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康德根即康宇恆繼承系統表以及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上開除戶謄本以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