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若穎 (原名 周莉莉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