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75號聲請人甲○○(即東洋製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聲請人請求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洋製紙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4日被選任為東洋製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94年12月2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東洋製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已逾30年未向稅捐單位申報,故各稅捐單位均查無其公司稅籍資料,需調閱資料、重新建檔,聲請人遂向國稅局辦理股利憑單申報及清算申報時,相關作業流程冗長,恐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4月14日起展延至95年10月13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