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選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選任辯護人陳詩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壬○○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本件起訴書雖記載:被告壬○○得知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於民國98年8月間舉辦「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期間,有發放宣傳品環保便當盒給鄉民作為宣導,而座談會結束後未發放完畢之便當盒則暫時擺放在 温文 結位於新竹縣○○鄉○○村○鄰○○路○段○○○號住處,由其妻丙○○代為保管並繼續發放給有需求之鄉民。被告壬○○得知 温文結 登記參選第16屆新竹縣橫山鄉鄉長選舉,為期温文結能順利當選連任,竟於98年10月20日前某日,前往温文結上開住處,向丙○○表示可以代為發放上開便當盒,丙○○於是交付「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並告知被告壬○○請其讓需要之人在簽到簿上簽名,之後再憑簽名人數領取便當盒發放。被告壬○○於拿到「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後,即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對於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人表示在簽到簿上簽名即可領取便當盒,附表所示之人均於不知情情況下簽名。被告壬○○隨即將已簽名之簽到簿拿給丙○○核對,再依簽到簿簽名之人數領取49個便當盒,再一一前往附表所示有投票權人等人家中,基於意圖以賄選方式之單一犯意,接續為附表所示,明示或暗示之行求賄選。
㈡、惟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及當庭更正後,本件修正起訴範圍為:被告壬○○為期新竹縣橫山鄉第16屆鄉長登記第1號候選人温文結能順利當選連任,竟於温文結登記參選後之98年10月中旬某日,前往温文結新竹縣○○鄉○○村○○路○段○○○號住處,向温文結之妻丙○○領取「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1冊,持之向其所熟識之橫山鄉居民表示只要在簽到簿上簽名,每簽1個姓名即可領取便當盒1只。至簽滿49個姓名後,被告壬○○即向丙○○領取不鏽鋼便當盒49只(每只價值約新臺幣【下同】97元,其上印有「新竹縣橫山鄉鄉長庚○○敬贈」等字),並於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均為98年12月5日投票日之前)、地點,在交付便當盒給附表所示之丁○○(領取1只)、甲○○(領取2只)、戊○○(領取2只)、己○○(領取2只)、辛○○(領取4只)等5名有投票權人時說:「温文結這次請你幫忙」、「拜託要支持一下鄉長」、「要投給温文結」、「鄉長拜託拜託」等語,而以該等便當盒行求賄賂,要約其等投票給温文結,另就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及編號7至編號18部分之事實予以減縮。因認被告壬○○所為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壬○○於警詢、縣調站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丁○○、甲○○、己○○、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與證人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和證人温文結、丙○○於縣調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暨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㈢、「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8紙。㈣、新竹縣選舉委員會98年10月15日竹縣選一字第0980800979號函及所附臺灣省第16屆鄉鎮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冊1紙。㈤、橫山鄉公所98年5月19日民政課簽呈及附件。㈥、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環保暨建設座談會通知單。㈦、扣案便當盒36個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壬○○固坦承其有於98年10月18日或19日前往證人温文結位於新竹縣○○鄉○○村○○路○段○○○號住處,向證人温文結之妻即證人丙○○領取「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1冊,並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2及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令證人丁○○、甲○○、戊○○、己○○、辛○○於上開簽到簿簽名及其後分別交付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於98年8月間舉辦之「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期間未發放完畢之宣傳品環保便當盒予上開5人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涉有何行求賄賂投票之犯行,辯稱略以:我只是很單純的要為大家作宣導環保便當盒,所以幫鄉民代領發放,鄉民就是左鄰右舍,因為我時常作環保衛生的志工,我發環保便當盒不是賄賂的意思,因為那是公所所發的宣導品,因為我是鄰長的媳婦,有時一些公務的東西,都是由鄰長發放等語。
四、經查: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丁○○、甲○○、戊○○、己○○、辛○○於警詢時及證人温文結、丙○○於縣調站中之陳述,在本院審理中,被告及其辯護人就證據能力一節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85頁背面至第186頁),且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證人丁○○、甲○○、戊○○、己○○、辛○○於警詢之陳述及證人温文結、丙○○於縣調站中之陳述,均係其於案發後就各自親身經歷之事實所為者,依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且均非非法取得之證據,又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前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次按,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亦均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㈡、第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從而,所謂「賄賂」,應就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機、對象等客觀因素加以審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能否認係賄賂,非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仍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為判斷,足認其與要約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間,具有對價之關係時,始足當之,而非可僅以對於不特定人有交付一定價值之財物,即遽認行為人有行賄之意思。故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為構成要件。本條之罪為刑法第144條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特別規定,與刑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罪,二者在性質上,屬於對合(立)之必要共犯關係。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雖不以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為必要,但必須行賄者已實行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且收受者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具有受賄意思並已收受時方為成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133號判決亦可資參照。
㈢、又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壬○○有交付系爭便當盒給附表編號1至編號2及編號4至編號6所示之證人丁○○(領取1只)、甲○○(領取2只)、戊○○(領取2只)、己○○(領取2只)、辛○○(領取4只)等人之情,業據被告坦認不諱,核與證人丁○○、甲○○、戊○○、己○○、辛○○證述大致相符(69號選他卷一第272頁至第274頁、第277頁至第
279頁、第280頁至第282頁、第284頁至第285頁、第
294頁至第297頁、第303頁至第306頁、第308頁至第
310頁、第313頁至第316頁、第318頁至第320頁、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53頁、第176頁背面至第185頁),並有扣案之便當盒36個、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4紙共8面(69號選他卷一第30頁至第37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另證人温文結係新竹縣橫山鄉第16屆鄉長登記第1號候選人,而證人丁○○、甲○○、戊○○、己○○、辛○○就該次鄉長選舉均係有投票權人,復有新竹縣選舉委員會98年10月15日竹縣選一字第0980800979號函及所附資料、新竹縣橫山鄉橫鄉民字第0990001915號函及所附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4號選偵卷第
6頁至第7頁、本院卷第77頁至第101頁),足認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是被告壬○○其主觀上是否係欲藉此免費領取便當盒之不正利益方式,向收受便當盒之證人丁○○、甲○○、戊○○、己○○、辛○○約為投票予温文結之意思?又收受便當盒之證人丁○○、甲○○、戊○○、己○○、辛○○是否有認知到其「接受免費便當盒」與「約使其投票」二者之間係存在有上揭對價關係?此即為本案審理之重點。
㈣、關於被告其主觀上是否係欲藉此免費領取便當盒之不正利益方式,向收受便當盒之證人丁○○、甲○○、戊○○、己○○、辛○○約為投票予温文結之意思:
1、被告於警詢時雖供稱:「(於發放時有無告知便當盒係何人提供?)我有告訴他們說是鄉長提供的」、「(妳是否於發放便當盒時是否有對收受便當盒之人告知何事?)我有對我比較熟的朋友說,告訴他們「我是鄉長温文結的助選員,拜託!拜託!幫忙一下鄉長温文結」等語;於調查站中供稱:「(甲○○於接受詢問時供稱『他沒有講誰發放,但是她有告訴我要支持温文結,也拜託我要投給温文結』,妳為何於發放前述便當盒時,要請甲○○投給温文結?)我只有向他說温文結做的很好,隨口而出希望他能支持温文結,但是沒有說拜託他要投給温文結」、「(丁○○於接受詢問時供稱『我不知道,當時鄰長媳婦有告訴我,温文結這次要拜託妳了』、『鄉長温文結並沒有到我家,只有鄰長媳婦於當時發放前述環保餐盒時,請我此次鄉長選舉幫温文結1個忙』,妳為何於發放前述便當盒時,要請丁○○投給温文結?)我是隨口而出向丁○○表示,希望這次能幫温文結1個忙」、「(妳在負責發放便當盒給民眾時,是否都有向他們每個人拜託支持温文結?)我只有在比較熟悉的鄰居友人,才會在發放便當盒時,隨口而出希望能這次選舉能支持温文結」等語;於偵查中亦供稱:「(關於温文結部分,妳如何說?)因為我比較支持温文結,對比較熟的朋友會說拜託拜託,要和温文結作環保」、「(既然是推廣環保跟選舉是不同一件事,為何講到助選?)我純粹表示我個人是支持温文結,來做環保」、「(支持温文結作環保,為何要談到助選?)我的意思是要大家要支持温文結」、「(你講助選的用意?)我很支持温文結的意思。不是助選員的意思」、「(除了妳之外,還有誰幫温文結發上開便當盒?)不知道。會提到助選,是因為選舉時我支持温文結,希望大家來支持他作環保。是我本人支持他」、「(發放便當是否有講拜託幫忙支持温文結?)脫口而出就說拜託、拜託、支持環保」等語;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妳在請人簽名還有發便當盒時,向人家說拜託拜託的意思是否是拜託要投票給温文結?)沒有講投票的意思」、「(妳沒有明講但是你的意思是否是要拜託人家投票給温文結?)就是說拜託拜託這樣子而已,就是拜託發公物一樣」、「(請針對問題回答。)我是有幫温文結拉票的一點點意思」、「(證人甲○○所說你有跟甲○○說,拜託一下,打到下面去,甲○○講說妳有跟他講這句話,妳有沒有這樣跟甲○○說?)那是平常的時候講的,又稱:有」、「(妳有沒有向丁○○講說,温文結幫忙一下?)有」、「(妳有沒有要用便當盒買票的意思?)沒有」、「(妳發便當盒給妳的左鄰右舍,妳目的是想利用發便當盒的機會叫妳的左鄰右舍要投票投給温文結嗎?)沒有這個目的,又稱:有些比較要好的會講這樣拜託拜託,是有一種幫温文結拉票的意思」、「(所以妳是不是在發放便當盒給己○○、丁○○、辛○○、戊○○這些人及請甲○○在簽到簿簽名時,有說拜託拜託或打在下面等,意思是要請他們要支持或者是投票給温文結?」有講,意思是有拉票的意思」、「(妳究竟是不是想要用便當盒向左鄰右舍幫温文結買票?)沒有」、「(妳的左鄰右舍會因為你發放便當盒給他們並幫温文結拉票,他們就會因此而投票給温文結?)不會」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250頁至第251頁、第255頁、第257頁至第
258頁、第262頁、第269頁、本院卷第190頁背面至第191頁)。故被告於拿「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給證人丁○○、甲○○、戊○○、己○○、辛○○簽名,或交付便當盒予上開證人時,確有向證人丁○○等人說拜託拜託,請其支持並幫忙證人温文結拉票之意思之事實,應可認定。
2、惟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行為人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於競選期間,不問任何場合,凡有致贈或允諾致贈相當價值物品(或利益)之舉,暨同時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可不問源由,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23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是被告幫忙證人温文結之妻即證人丙○○發放便當盒,並於請證人丁○○、甲○○、戊○○、己○○、辛○○簽名,或交付便當盒予上開證人之際表示拜託拜託,請其支持並幫忙證人温文結,雖已表徵出被告有支持贊助鄉長候選人即證人温文結之意,然鄰居街坊之間於選舉期間自由談論其個人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意向,此為民主選舉制度所必然的現象,被告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與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自仍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並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後加以認定,要非謂不問任何場合,因有致贈相當價值物品,且同時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是以,尚不能單以被告交付便當盒予證人丁○○、甲○○、戊○○、己○○、辛○○而遽認其係以免費提供便當盒做為賄選之對價而有賄選之意,更遑論本件扣案便當盒係新竹縣橫山鄉舉辦環保座談會活動後發放剩餘之宣導品,而非被告自身提供所致贈之物品,故被告主觀上是否係欲藉此免費領取便當盒之不正利益方式,向收受便當盒之證人丁○○、甲○○、戊○○、己○○、辛○○約為投票予温文結之意思,實堪置疑。
㈤、關於收受便當盒之證人丁○○、甲○○、戊○○、己○○、辛○○是否有認知到其「接受免費便當盒」與「約使其投票」二者之間係存在有上揭對價關係:
1、關於證人丁○○部分:
⑴、證人丁○○於警詢中證述:「(你係於何時、在何場合、由
何人交付前述之環保餐盒係給妳?)我是於98年10月底時7時30分許,由新興村13鄰鄰長媳婦,真實姓名我不清楚,到我家發放老鼠藥時告訴我有環保禮品要發放叫我在名冊上簽名後,於當日19時許鄰長媳婦才拿環保餐盒」、「(鄰長媳婦為何要交付環保餐盒給妳?)我不知道,當時鄰長媳婦有告訴我,温文結這次要拜託妳了」、「(你領取便當盒烙印有橫山鄉公所鄉長温文結贈,鄉長温文結否有於現場?是否有請求妳支持他選鄉長?)鄉長温文結並沒有來我家,只有鄰長媳婦於當時發放環保餐盒時有告訴我,請我此次鄉長選舉幫温文結1個忙」、「(鄰長媳婦交付環保餐盒給妳時,有無穿戴橫山鄉鄉長候選人鄉長温文結之競選衣服?有無向你表示係鄉長温文結送的?有無向妳表是希望能支持温文結連任鄉長?)她沒有穿競選工作衣服,她有告訴我,這是環保用途鄉公所送的,請我此次鄉長選舉幫温文結1個忙」、「(妳是否知道妳所領取之環保便當盒鄉公所是作何用途?)她有告訴我,這是環保用途鄉公所送的」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273頁至第274頁)。
⑵、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今天警察提示給妳看的鐵製
便當盒,今年有無人送妳?)有。今年10月底鄰長的媳婦有送給我」、「(在何處送給妳?)她1個人在早上到我家跟我說是環保用的,是鄉公所送的,要我簽名在1張紙上。之後晚上她送便當盒來我家」、「(請妳簽名時,有跟妳講什麼?)她只有說是環保的,鄉公所的」、「(當天晚上送便當盒給妳時有跟你說什麼?)她說是鄉長温文結麻煩我們,幫忙一下」、「(她說這些話是何意?)我想是選舉快到了吧」、「(妳今天稍早不是說鄰長媳婦發便當盒給妳時,跟妳說此次鄉長選舉幫温文結1個忙,她到底是如何說?)她是說『温文結這次請你幫忙』,沒有講選舉兩個字」、「(妳既然認為是幫忙選舉,為何還要收那個便當盒?)當天上午她說是環保開會送的,是橫山鄉鄉公所發放的,我就沒有多加考慮」、「(為何可以被贈送環保便當盒?)我想有時候開會沒去,鄰長會代領」、「(當天晚上她拿便當盒給妳時,有無講到環保的事?)沒有」、「(鄰長媳婦名字?)不知道。因為她是上午拿老鼠藥來時,一起來發。一開始我有拒絕,後來她說是鄉公所發來環保用的,沒有關係,所以我就簽名」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277頁至第278頁)。
⑶、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在98年10月底壬○○
有沒有拿這張簽到簿給妳簽名?)有」、「(當時妳簽名時是否知道妳在簽什麼東西?)知道,是環保座談會,我自己有看,而且壬○○有跟我強調這是橫山鄉環保座談會」、「(所以妳很清楚這個是公家的東西要發給妳,所以請妳簽名?)是」、「(簽名的時候壬○○有沒有跟妳講什麼話,除了剛剛講的環保之類的,有沒有說選舉有關的事項?)簽名的時候沒有說」、「(妳簽完名就知道過幾天就會有便當盒拿給妳?)是,當天晚上」、「(妳拿到這個便當盒你心裡是怎麼想的,是妳該得的或是人家送給妳的?)是鄉公所送的,因為這是橫山鄉的環保座談會,所以便當盒應該是我的」、「(拿便當盒的時候壬○○有沒有跟妳說什麼?)壬○○說這次再麻煩拜託一下」、「(壬○○有沒有說誰拜託一下?)壬○○說温文結麻煩拜託一下」、「(妳聽到這個話會認為壬○○是拿便當盒跟妳買票嗎?)不是,因為這個是鄉公所環保建設座談會送的」、「(被告她請妳簽名的時候你有沒有問她說為什麼我沒有參加座談會也可以領便當盒?)因為我們鄉公所座談會的時候沒有出席,有時候鄰長會代領東西」、「(請針對問題回答。)我有問,我沒有出席座談會也可以領便當盒嗎,壬○○說沒有關係」、「(妳剛剛有講說領便當盒的時候,被告有跟妳講選舉有關的話,請妳再講一次,被告到底跟妳說什麼?)壬○○只說這次麻煩再拜託一下,拜託一下温文結,這次幫忙一下温文結,又稱:應該是拜託一下温文結,沒有說幫忙」、「(事實上壬○○到底如何跟妳說的?)我忘記了,我只記得當初有講温文結
3個字,至於怎麼說的我忘記了,因為實在太久了」、「(妳聽到壬○○這樣講的時候,妳是否知道她的意思就是要請妳投票給温文結?)感覺或許是有,又稱:應該是有」、「(就妳的認知,妳認為妳收到環保便當盒,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收到,是因為要答應投票給温文結嗎?)不是,我認為那是座談會環保議題用的」、「(妳認為妳收到便當盒因為壬○○跟妳講說 温文結拜 託,妳就會想說我收到便當盒我應該投票給温文結?)我不會這樣想」、「(壬○○拿簽到簿給妳簽名的時候,當時是壬○○一方面請妳簽名一方面發老鼠藥嗎?)是」、「(妳以前也曾從壬○○那邊收到老鼠藥嗎?)曾經」、「(那時壬○○發老鼠藥妳們要簽名嗎?)不用」、「(所以妳在簽到簿上簽名用意為何?)因為我看到抬頭有寫環保,我以為是要領環保便當盒所以要簽名」等語(本院卷第178頁背面至第180頁)。
2、關於證人甲○○部分:
⑴、證人甲○○於警詢中證述:「(你因何事?何時、於簽名簿
上簽署『甲○○、 江文 崧』?)大概在10月中旬左右,我們14鄰鄰長的媳婦到我家來,跟我說在這個簽名簿上簽名,簽1個就可以領1個便當盒,我就簽我跟我兒子 江文崧 的」、「(壬○○在請你簽名時有無告知「便當盒」是何人提供?有無告知你此事?)她沒有講誰發放,但是她有告訴我要支持温文結,也拜託我要投給温文結」、「(你簽名後壬○○是否有將便當盒交予你?)之後我就不知道她有沒有拿給我家裡的,家裡誰收的我也不知道,等下我會回家找看看有沒有收到便當盒,我再拿過來」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281頁至第282頁)。
⑵、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是否領到印有鄉長温文結贈
的便當盒?)10月中旬」、「(何場合領的?)不是我去領的,是14鄰鄰長的媳婦壬○○到我家,拿1張簽到簿給我要我簽名,就可以到鄰長家領取便當盒,我就簽了2個名字,簽我及我兒子江文崧的名字,但是我沒有去領」、「(你家有幾票?)7票,但是我只有簽2個名字,我想簽2個就好」、「(壬○○有無說是鄉長送的?)沒有,但是後來她說拜託要支持一下鄉長,我就說好」、「(壬○○給你簽名時是否提到便當盒是開會送的?)沒有」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284頁至第285頁)。
⑶、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壬○○是否常常幫她
的公公發公家的東西給你?)是」、「(壬○○給你簽名有沒有跟你說為什麼要簽名?)壬○○說簽名簽下去,有兩個飯包盒」、「(壬○○是否只有說簽名就可以拿便當盒?)是」、「(壬○○請你簽名,你當時有沒有想過這個到底是誰給你的?)因為壬○○是鄰長拿來,說簽名有飯包盒,我就簽名,因為鄰長所有公文拿來我都是這樣簽名,這是公家的事情」、「(你外勞是什麼時候把便當盒給你?)是刑事組來問我之後,我回家問我家的外勞有無收到,我外勞才告訴我」、「(你會不會因為簽名可以拿到兩個飯包盒就會決定投給誰?)不會,我自己的親戚選舉我都沒有投票,我很少去投票」、「(為何這樣說?)我送壬○○出去,壬○○說『拜託,打在下面去』,在選舉之前,我還沒有簽名之前,壬○○也有說『拜託一下,打到下面去』,因為兩個鄉長候選人,1個住在上面,1個住在下面,下面的是温文結,上面是古榮耀」、「(壬○○還沒有給你簽名及送便當盒之前,就常常說『打在下面去』?)是,這是壬○○的口頭禪」、「(在選舉的好久之前,壬○○就這樣為温文結拉票?)還沒有選舉2、3個月前,我們朋友都會這樣拉一些親戚關係」、「(你在簽名說可以拿到便當盒,你會想到是壬○○是用便當盒跟你換投票給温文結嗎?)不會啦,如果壬○○說要拿飯包盒來換票,我就不簽了」、「(為何會知道壬○○是支持温文結?)壬○○還沒有發放飯包盒之前,看到我就會這樣講,因為我們是鄰居,而且壬○○是我們鄰長的媳婦」、「(所以在警察局還沒有找你去之前,你根本不知道有沒有收到便當盒?)不知道」、「(所以你與壬○○的接觸就是壬○○拿簽到簿到你家讓你簽兩個名字?)是」、「(為何只簽兩個名字?)不是,那是我簽我兒子的,我兒子說你有2個孫女,你簽1個要給誰,所以我又簽了我兒子的名字,這樣我兩個孫女就可以1人1個便當盒」等語(本院卷第147頁背面至第149頁)。
3、關於證人戊○○部分:
⑴、證人戊○○於警詢中證述:「(鄰長媳婦壬○○在請簽名時
有無告知「便當盒」是何人提供?有無告知妳何事?)她沒有告訴我是何人所提供。但交給我時有說『拜託、拜託』,我回到屋裡打開看才知道便當盒上有鄉長温文結贈等字樣,才知是温文結送的」、「(鄰長媳婦壬○○於上述請妳簽名並給妳『便當盒』時,是否穿著鄉長候選人温文結競選衣服?或發放宣傳單?有無向妳表示係鄉長温文結送的?有無向妳表示希望能支持温文結連任鄉長?)沒有穿著鄉長候選人温文結競選衣服及發放宣傳單,沒有告訴我是鄉長温文結所提供。有告訴我鄉長拜託拜託」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296頁)。
⑵、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壬○○是否常常幫她的公公發一些公家的東西,如老鼠藥給你們?)有」、「(去年98年10月份壬○○有沒有拿1張簽名簿給妳簽名說要領便當盒?)有」、「(當時簽名時,壬○○有沒有跟妳說要做什麼用或是做什麼事情?)是在我家門口,詳細時間我忘記了,大概傍晚,壬○○說簽這個有便當盒可以領」、「(有沒有說這個便當盒是誰提供?)壬○○說這個便當盒是開會的,我沒有去開會,但是有簽名還是可以領」、「(所以妳當時認為這個便當盒是公家鄉公所要發的東西?)是」、「(所以你是確認壬○○就是拿1個公家的東西給你簽名,以後就可以領到1個便當盒,妳知道的就是這樣?)是的」、「(壬○○拿便當盒給妳時有沒有說要投票給誰?)沒有」、「(被告在請妳簽名的時候有無拜託妳投票給温文結?)被告有稱『拜託、拜託』」、「(據妳當時的瞭解,是否知道被告叫妳簽名時講拜託拜託是要拜託什麼事?)是有一點是選舉的事,但是我沒有答話,我只有笑一笑」、「(妳剛才說壬○○跟妳講你才知道沒有參加座談會也可以領便當盒,所以妳簽名的時候就知道這是橫山鄉公所要發給妳的便當盒,是否如此?)是」、「(壬○○拿單子妳你領便當盒,是要跟妳買票嗎?)不是,是公家的東西」、「(剛剛妳有跟檢察官說,妳自己心裡想,壬○○講拜託拜託,是跟選舉有關,妳所謂跟選舉有關是否指拉票而不是買票的意思?)是」等語(本院卷第150頁背面至第151頁、第177頁)。
4、關於證人己○○部分:
⑴、證人己○○於警詢中證述:「(你是於何時?何處所?於簽
名簿上簽署你的名字?領取幾個便當盒?簽名簿上之簽名『 黃姿 錡』是否為你的親友?是否代簽【領】便當盒?)大概在10月中旬以後【正確時間忘記了】,當時壬○○1個人到我家旁邊的工地,跟我說在這個簽名簿上簽名,簽1個就可以領到1個便當盒,我就把我跟女兒( 黃姿錡 )的名字在上面簽名了,當我簽完名後,打開便當盒結果發現印有現任鄉長候選人温文結的名字很明顯,我就知道她是替温文結來拉票,所以就有點怕是賄選,我就一直不敢用,我女兒都不知道這件事」、「(壬○○在請簽名時有無告知「便當盒」是何人提供?有無告知你何事?)壬○○說這是鄉長温文結辦活動後剩下來的,問我需不需要」、「(鄰長媳婦壬○○於上述請你簽名並給你『便當盒』時,是否穿著鄉長候選人庚○○競選衣服?或發放宣傳單?有無向你表示係鄉長温文結送的?有無向你表示希望能支持温文結連任鄉長?)她當時沒有穿著鄉長候選人温文結競選衣服及發放宣傳單給我,她只說是鄉長送的,這個意思我就明白了」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304頁至第305頁)。
⑵、證人己○○於偵查中證述:「(何時、何地拿給你?)某日
在我下班的路上,我在路上跟人談事情,是在快到家的路上,她走路遇到我,問我是否要便當盒,我問她什麼便當盒,她說温文結之前辦活動剩的,我就說好呀,然後她又回去拿簽名簿給我簽名,我就簽了己○○及我女兒黃姿錡名字」、「(她有無說可以拿幾個?)她有問我要幾個,我說2個,她就讓我簽2個名字」、「(她給你簽名或便當盒時有無表示要請你支持温文結?)沒有,因為她是鄰長的媳婦,常在發東西,我想她發東西是應該的,我女兒打開便當盒有看到是温文結名字,我就叫我女兒不要用」、「(壬○○是否有說是鄉長送的?)有,她說是之前辦活動剩的」、「(你收下便當盒時的想法?)因為她是鄰長的媳婦,我想她發的東西是應該的」、「(鄉長送便當盒,她有無表示要你支持的意思?)她是沒有講」、「(你家有幾票?)只有我1票,我女兒才念國中」、「(有何意見?)我當時想法她是鄰長的媳婦,我想送東西是應該,沒想到選舉的東西」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308頁至第309頁)。
⑶、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平常壬○○是否會幫
她公公 田仁棟 發放公家的宣導品,例如老鼠藥等給你們這1鄰的居民?)被告有發,還有壬○○的女兒也會發」、「(這兩個名字己○○、黃姿錡是否你簽的?)是」、「(你剛剛說有簽簽到簿的單子,是否記得經過情形為何?)是有1天工作回來,在收到通知單之後,大概是在收到通知單過了兩個月,不知道是不是10月,我下班的時候在工地,工地距離我家兩條街,走路約3分鐘,因為我還沒有回到家,都在巨群街上,當天我從竹北工地要回家,剛好順路到橫山鄉我家附近的工地去,壬○○到工地問我要不要便當盒,我說好啊,壬○○說簽名就可以拿便當盒,還說是鄉公所辦活動剩的,說簽名就可以拿」、「(壬○○說是鄉公所辦活動剩下的,所以當時就知道便當盒是鄉公所的東西?)是」、「(你女兒黃姿錡在98年是幾歲?)14歲,現在國三」、「(壬○○有無說要滿幾歲,或是有沒有投票權才能領便當盒?)沒有,她說簽幾個名字就可以領幾個便當盒」、「(後來你領到幾個便當盒?)兩個」、「(何人拿便當盒給你?)壬○○」、「(你拿到這個便當盒會認為說這是壬○○幫温文結賄選?)當時沒有這樣想,但是看到温文結的名字就覺得這是鄉長很正常」、「(是否覺得公家的東西,刻有鄉長的名字很正常?)正常」、「(你剛剛有說,壬○○是鄰長的媳婦,來發公家的東西很正常,所以你認為這是公家的東西很正常?)是」、「(你去警察局做筆錄時,你有沒有說你怕是賄選,所以才不敢用?)有」、「(你當時為何會這樣講?)我當時是比較後面拿到便當盒,這是我自己想的,想說是不是跟選舉有關,結果警察筆錄把我打成這樣,其實我的意思跟筆錄記載的不一樣,我當時講的時候我是不記得了,後稱:我當時確實有這樣講,講這些話,是因為之前有人拿便當盒去分局做過筆錄,我想說是不是跟選舉有關係,所以才這樣講」、「(壬○○拿便當盒給你的時候,是說這是鄉公所送的還是温文結送的?)壬○○說是鄉公所辦活動剩下來的,沒有去的人都可以領,因為之前有通知單」、「(你在橫山鄉的住址家裡共有幾人?)3人,我、我兒子我女兒,我兒子高一,女兒國三,有投票權的只有我1個」、「(你家裡有3個人,為何你只簽2個名字?)我兒子上高中住校,不用便當盒,我上山工地需要便當盒,我女兒也要便當盒,所以我只要兩個便當盒」、「(究竟你簽名拿便當盒當時,有沒有想說簽名拿便當盒是要投票給鄉長温文結?)沒有這樣想」、「(為什麼你在警察局說你看到便當盒印有温文結的名字,你就知道壬○○是為温文結拉票,怕是賄選,你就不敢用了?)因為我去警察局之前,有很多鄰居去過,都是同一村的事情,也是因為便當盒的事情去,那時我就想說怎麼都是拿到便當盒的人有事,我想說這個便當盒不是辦活動簽名就有了,那時我都有講,當時分局很多人」、「(究竟壬○○跟你講便當盒是鄉公所辦活動剩下的還是温文結辦活動剩下的?)鄉公所辦活動剩下的」、「(為何你在檢察官問你時,你說是温文結之前辦活動剩下的?)我也不知道,是鄉公所辦活動剩下的,在檢察官前面我也是這樣講,之前拿便當盒的時候我根本沒有多想,是去分局之後,我發現很多鄰居因為便當盒去警察局,我怕有事情,我就改變心意,所以在檢察官那邊我才會講成那樣,我拿便當盒的時候是沒有任何的想法,再來去分局的時候看到很人多拿便當盒,當下我就自己想說是不是跟這個選舉有關,所以我才回家叫我女兒不要用,然後便當盒就交給分局,到了檢察官那邊時我想說會不會跟選舉有關,我那時跟檢察官講這個便當盒是不是跟選舉有關,我想說便當盒交回去就沒有事情,分局也有這樣說,所以在檢察官面前我就照實講,警察沒找我之前我都沒有想什麼,去分局看到很多人,我就聯想牽涉到可能跟選舉有關」等語(本院卷第141頁背面至第146頁)。
5、關於證人辛○○部分:
⑴、證人辛○○於警詢中證述:「(你是於何時?何處所?於簽
名簿上簽署你的名字?領取幾個便當盒?簽名簿上之簽名『 葉國佑 』、『 葉國平 』、『 潘淑蓮 』是否為你的親友?是否代簽【領】便當盒?)大概在10月中旬以後【正確時間忘記了】,當時我表嫂1個人到我家來,簽1個名就可以領1個便當盒。共領取4個便當盒,我就在上面簽名了。簽名簿上之簽名『葉國佑』、『葉國平』、是我兒子由他們自己簽名,『潘淑蓮』是我太太,是由她自己簽名領取便當盒」、「(鄰長媳婦壬○○在請簽名時有無告知『便當盒』是何人提供?有無告知你何事?)她沒有告訴我是何人所提供,只告訴我是環保便當盒。但她交給我時有說『鄉長温文結拜託、拜託』,我回到屋裡打開便當盒上有鄉長温文結贈等字樣」、「(鄰長媳婦壬○○於上述請你簽名並給你便當盒時,是否穿著鄉長候選人温文結競選衣服?或發放宣傳單?有無向你表示係鄉長温文結送的?有無向你表示希望能支持温文結連任鄉長?)沒有穿著鄉長候選人温文結競選衣服及發放宣傳單,沒有告訴我是鄉長温文結所提供。有告訴我鄉長温文結拜託拜託」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314頁至第315頁)。
⑵、證人辛○○於偵查中證述:「(何人何時如何發放?)壬○
○拿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的簽到簿給我簽名,他說有簽名就可以拿便當盒。我就簽名了。簽1個名字就可以拿1個,壬○○說1人1個,我家4個人我就簽了辛○○,我小孩葉國佑、葉國平他們自己簽,我太太潘淑蓮自己簽。我們簽了之後並無立刻領取,壬○○就先走了」、「(壬○○有無說明為何有便當盒可以領?)是後來拿便當時,壬○○說拜託選鄉長要選温文結」、「(你們家有幾票?)我跟我太太2票」、「(便當盒來源?)是在簽完名,壬○○拿便當盒來時跟我說拜託,這是鄉長送的」、「(壬○○說拜託的意思是指拜託鄉長要選温文結嗎?)應該是」、「(壬○○在簽名及拿便當盒給你時有無跟提到該座談會?)沒有」、「(你簽名、拿便當盒這兩次的時間,你怎麼回應壬○○?)壬○○跟我說拜託選温文結,我就點頭」、「(點頭時有無想過要投他?)不會投他,因為我不選舉的」等語(69號選他卷一第318頁至第320頁)。
⑶、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壬○○是不是常常幫
她公公發公家的宣導品如老鼠藥之類?)是」、「(請回憶去年98年底,壬○○有沒有拿簽到簿給你簽名?)有,除了我之外,還有我的小孩葉國佑、葉國平,還有潘淑蓮」、「(在簽名時你是否知道在簽什麼?)98年環保座談會」、「(你為何知道是98年環保座談會?)簽到簿上面有寫」、「(壬○○有無告訴你?)有,壬○○說因為我們沒有去開會,所以拿給我們簽名」、「(所以這個是鄉公所發的?)對,是鄉公所發的」、「(如果壬○○拿老鼠藥文宣給你時,說拜託拜託是什麼意思?)我想說是拉票」、「(那壬○○幫誰拉票?)那時候知道是幫温文結拉票」、「(那壬○○拿4個便當盒給你會讓你覺得壬○○是要幫温文結向你買票?)不會」、「(為何不會?)因為那是鄉公所發的,我認為是公家的」、「(你有沒有覺得說沒有出席環保座談會也可以拿便當盒,覺得這樣是否妥當?)我沒有這樣想,我認為這是鄉公所發的東西」、「(你剛剛說你認為環保便當盒是鄉公所送的,是公家的東西,為何之前在偵訊中說認為便當盒是温文結送的?)因為那時候是我認為環保便當盒上打橫山鄉長温文結的名字,所以省略橫山鄉長的名字,所以只說了温文結」、「(你剛剛都說是鄉公所送的便當盒,偵查中又說是温文結送的,為何兩次陳述不同?)因為那個是鄉公所送的,但是上面又有打温文結的名字,我覺得是鄉公所發的,在偵查中可能是問題太多,可能是我沒有聽清楚,我聽到温文結就回答『是』,就是因為問問題問很多,有時候有聽到鄉公所的名字,所以又問我是不是温文結送的,我就說是」、「(照你偵查中所言,你的意思是說你收到便當盒就表示是壬○○拿這個便當盒拜託你投票要投給温文結嗎?)沒有這個意思」、「(你究竟認為為何壬○○要拿4個環保便當盒給你?)因為壬○○說有簽名就有可以拿」、「(那你知道些什麼?)因為我沒有去開會,所以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有這個環保便當盒,有簽名就可以領,但是我沒有去開環保座談會」等語(本院卷第181頁背面至第184頁)。
6、依證人丁○○、甲○○、己○○、辛○○於歷次警詢、偵查與本院審理時及證人戊○○於警詢與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認為其就「便當盒」發放事件之主觀認知為,扣案便當盒係之前新竹縣橫山鄉辦理座談會活動結束後未發放完剩餘之宣導品,是新竹縣橫山鄉公所發放的,只要簽名即可領取,且沒有資格之限制,是就第16屆新竹縣橫山鄉鄉長選舉,雖證人甲○○家中有投票權之人有7位,但因其僅需要2個便當盒,故僅簽2個名字於「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上,而其後被告確實交付2個便當盒由其家中外勞逕自收受;而證人己○○家中有投票權人僅有1位,然因其需要2個便當盒,故其於上開簽到簿上簽其與其無投票權之女兒黃姿錡共2個名字,因而領得2個便當盒;另證人辛○○家中有投票權人僅有2位,然因其需要4個便當盒,故其於上開簽到簿上簽名,且其有投票權之妻潘淑蓮及無投票權之子女葉國佑、葉國平亦分別親自簽名,而共簽了4個名字,因而領得4個便當盒,可知被告發放便當盒之數量,係隨意應證人丁○○、甲○○、戊○○、己○○、辛○○等人之要求發放,並未如一般賄選係擇特定對象特定數量或金額發放;又證人丁○○、甲○○、戊○○、己○○、辛○○於領取便當盒之前均於前揭簽到簿上簽名,如被告意欲賄選,當會以隱密之方式為之,而不會要求證人丁○○等人在上開簽到簿上簽名,因此舉極易為檢警單位一網打盡,顯有違於一般常情;再者,被告發放之便當盒,僅於便當盒蓋子上印製「新竹縣橫山鄉長温文結贈」之字樣,並未有選舉、投票或尋求支持等字眼,此有扣案便當盒可資佐證,可知並未印製明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旨,是實難僅以便當盒上有「新竹縣橫山鄉長温文結贈」之字樣,即謂被告主觀上有何行賄之意圖,或認定被告有何以便當盒作為對價,要求便當盒之受領人應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行為,遑及證明便當盒之受領人具有被告發放便當盒,乃要求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認識,尤有甚者,證人丁○○因被告係於發放老鼠藥之際附帶請其於前開簽到簿上簽名,而被告在本案發生之前,因其「鄰長媳婦」之身份,又經常代為發放公家之物品,是證人丁○○、甲○○、戊○○、己○○、辛○○顯難區辨此次被告代為發放之便當盒與之前被告代為發放之其他公家物品有何相異,自無法據此推認證人丁○○等人有認知到其「接受免費便當盒」與「約使其投票」二者之間係存在有上揭對價關係,益可證被告請證人丁○○、甲○○、戊○○、己○○、辛○○於「新竹縣橫山鄉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村簽到簿」上簽名或交付便當盒時,請求支持證人温文結之話語,尚不足以影響證人丁○○、甲○○、戊○○、己○○、辛○○之投票意向,且無約其為投票權之行使之事實。
五、綜上所述,系爭扣案便當盒乃為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於98年8月間舉辦「98年度環保建設座談會」活動結束後未發放完之宣導品,並非被告向有投票權之證人丁○○、甲○○、戊○○、己○○、辛○○行求之對價或所交付之不正利益,且被告於系爭簽名或交付便當盒之過程中亦無向證人丁○○、甲○○、戊○○、己○○、辛○○為「行求,而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舉措,其在簽名或交付便當盒之過程中所為之言論,亦無足使聽聞者產生「免費收受便當盒即為被告因證人温文結競選新竹縣橫山鄉第16屆鄉長為證人丁○○、甲○○、戊○○、己○○、辛○○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之認知,是被告之行為要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行求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未合。至公訴人所舉之其餘證人温文結、丙○○於縣調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暨證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橫山鄉公所98年5月19日民政課簽呈及附件、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環保暨建設座談會通知單、扣案便當盒36個等,縱為真實,而就系爭扣案便當盒被告是否有權發放,或其發放便當盒之過程是否合法有據,因與本案被告是否構成本案行求賄賂罪無涉,是自無論擬必要,惟上開程序即便有所疏失,然仍無法證明被告有何行求賄賂投票犯行,是均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末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前開論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顯尚有諸多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而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從而,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及所闡明之證明方法,既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因之,本案之積極證據既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即應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爰為被告壬○○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惠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有投票│行求賄選方式│││││權人││├──┼───┼──────┼───┼─────────┤│1│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丁○○│被告早上請丁○○在│││月底某│巨群街38巷21││簽到簿上簽名後,晚│││日│號││上拿1個便當盒至家││││││中時,表示鄉長 溫文 ││││││結要麻煩幫忙一下,││││││並說:「温文結這次││││││請你幫忙」。│├──┼───┼──────┼───┼─────────┤││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甲○○│被告請甲○○簽名,││2│月中旬│新興村13 鄰巨 │、江文│甲○○簽了甲○○、│││某日│群街38巷1號│崧│江文崧名字,被告則││││││表示拜託支持一下鄉││││││長,說:「拜託投給││││││温文結」。兩天後被││││││告拿2個便當盒至家││││││中,由家中外勞收下││││││。│├──┼───┼──────┼───┼─────────┤││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 葉黃合 │ 葉黃合妹 在簽到簿上││3│月底某│新興村13鄰巨│妹│簽名,之後由鄰居鍾│││日│群街18巷6號││ 義雄 拿2個便當盒給││││││葉黃合妹,暗示行求││││││賄選,葉黃合妹亦知││││││便當盒為鄉長所贈送││││││。│├──┼───┼──────┼───┼─────────┤│4│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戊○○│戊○○在簽到簿上簽│││月中旬│新興村13鄰巨││戊○○、 林進威 ,幾│││後某日│群街38巷26號││日後被告拿2個便當││││││盒交付戊○○,並告││││││知「拜託、拜託」,││││││戊○○收下後打開查││││││看有鄉長温文結贈送││││││字樣,才知温文結送││││││。│├──┼───┼──────┼───┼─────────┤││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己○○│己○○在簽到簿上簽││5│月底某│新興村13鄰巨││己○○、黃姿錡,隨│││日│群街38巷2號││即被告拿2個便當盒││││││給己○○,暗示行求││││││賄選,己○○打開後││││││得知是温文結所贈。│├──┼───┼──────┼───┼─────────┤│6│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辛○○│辛○○在簽到簿上簽│││月底某│新興村13鄰巨││辛○○、家人葉國佑│││日│群街18巷29號││、葉國平、潘淑蓮自││││││行簽名。4、5天後被││││││告拿4個便當盒交給││││││辛○○,被告說:「││││││拜託、這是鄉長送的││││││」。│├──┼───┼──────┼───┼─────────┤│7│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 曾賢勝 │曾賢勝在簽到簿上簽│││月底某│新興村13鄰巨││曾賢勝、 曾阿枝 、曾│││日│群街18巷12號││ 賢旺 、 曾賢堂 ,被告││││││隨即交付4個便當盒││││││暗示行求賄選。│├──┼───┼──────┼───┼─────────┤│8│同上│新竹縣橫山鄉││ 石秀英 在簽到簿上簽││││新興村13鄰巨│石秀英│名,之後被告交付1││││群街46號││個便當盒,暗示行求││││││賄選。│├──┼───┼──────┼───┼─────────┤│9│同上│新竹縣橫山鄉│ 楊瑞美 │楊瑞美在簽到簿上簽││││新興村13鄰巨││楊瑞美、 王瑞龍 ,之││││群街38巷23號││後被告交付2個便當││││││盒,暗示行求賄選。│├──┼───┼──────┼───┼─────────┤│10│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 羅瑞圓 │羅瑞圓在簽名簿上簽│││月中旬│新興村巨群街││羅瑞圓、 曾國禎 ,被│││後某日│38巷37號││告隨即拿2個便當盒││││││給羅瑞圓,暗示行求││││││賄選。│├──┼───┼──────┼───┼─────────┤│11│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 鍾劉竹 │鍾 劉竹妹 在簽到簿上│││月底某│新興村巨群街│妹│簽鍾劉竹妹、 鍾義雄 │││日│18巷2號││,被告隨即拿2個便││││││當盒予鍾劉竹妹,暗││││││示行求賄選。│├──┼───┼──────┼───┼─────────┤│12│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陳 張銀 │陳 張銀妹 在簽到簿上│││月底某│新興村巨群街│妹│簽陳張銀妹、 陳阿祥 │││日│18巷9號││,被告隨即交付2個││││││便當盒,暗示行求賄││││││選。│├──┼───┼──────┼───┼─────────┤│13│98年10│新竹縣橫山鄉│ 許順增 │許順增在簽到簿上簽│││月中旬│新興村巨群街││許順增,被告隨即拿││││18巷5號││1個便當盒給許順增││││││,暗示行求賄選。│├──┼───┼──────┼───┼─────────┤│14│同上│新竹縣橫山鄉│ 葉武雄 │葉武雄在簽到簿上簽││││新興村13鄰巨││葉武雄、 陳純妹 ,被││││群街18巷11號││告隨即拿2個便當盒││││││給葉武雄,暗示行求││││││賄選。│├──┼───┼──────┼───┼─────────┤│││新竹縣橫山鄉│ 胡慶杰 │由胡慶杰之妻 曾秀鳳 ││15│同上│新興村13鄰巨││在簽到簿上簽胡慶杰││││群街18巷23號││、 胡玉華 名字,被告││││││隨即拿2個便當盒給││││││胡慶杰,暗示行求賄││││││選。│├──┼───┼──────┼───┼─────────┤││同上│新竹縣橫山鄉│ 胡鐘普 │ 胡鐘普庭 簽了2個名││16││新興村13鄰巨│庭│字,被告隨即交付2││││群街18巷25號││個便當盒給胡鐘普庭││││││,暗示行求賄選。│├──┼───┼──────┼───┼─────────┤│││新竹縣橫山鄉│ 陳秀玉 │陳秀玉在簽到簿上簽││17│同上│新興村巨群街││名,被告數日後拿1││││18巷21號││個便當盒給陳秀玉,││││││暗示行求賄選。│├──┼───┼──────┼───┼─────────┤│││新竹縣橫山鄉│ 葉宗樺 │葉宗樺在簽到簿上簽││18│同上│新興村13鄰巨││名,被告隨即拿1個││││群街18巷6號││便當盒給葉宗樺,暗││││││示行求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