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51號聲請人 鄧義川 即欣帛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欣帛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欣帛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股東簽到表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6月28日以電話通知、101年7月2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