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804號原告 宋琬怡 被告 徐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