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44號聲請人 張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本件之正確相對人(系爭聲請之本票僅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僅為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非得為本票裁定之相對人)。
二、相對人 胡智豐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新農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