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48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本件支付命令是否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息為何。
2.本件代償債務,其中新臺幣10,000元之部分,債權人係於民國92年6月29日即已受讓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而非在民國95年6月5日代償後始承受該筆債權,請釋明原因為何?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