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B000-A112016A(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劉依伶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