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4號原告大鑫水產行即 余佳倪
住○○市○○區○○街000○0號3樓被告 蘇鐙熙 住○○市○○區○○○巷0弄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中簡字第2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