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薪曜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耀賢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被告寶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慶華 被告 莊淑華
莊熾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3,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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