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6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116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49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務 人 張芷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貳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其中肆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