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9號債權人 吳欣璉 債務人 李侑宸 即聖源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50,000元│月8日起││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50,000元│月16日起││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00,000元│月24日起││計算│├──┼─────┼───────┼─────┼───────┤│004│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50,000元│月2日起││計算│├──┼─────┼───────┼─────┼───────┤│005│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200,000元│月14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