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2號原告 黃光正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被告 李柏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6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1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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