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維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維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571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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