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34號
原告 范雨政
被告 張宇璿
兼
訴訟代理人 張金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
被告 張清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張清誥請於7日內陳報:被告張清誥在113年6月18日辯論期日,曾表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27日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建物(下稱本件建物),為自己所有等語。之後在113年11月12日辯論期日又表示自己有無本件建物的所有權不曉得。則被告張清誥在113年11月12日之上開陳述,是否為撤銷自認之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