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80號

原告 陳必芸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

被告 顧予傑

兼法定代理 林慧美

顧子文

共同 劉昆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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