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揚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政凱 律師(臨時管理人)代理人 林容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4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四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4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伊為確認系爭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證人證述內容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爰聲請交付該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112年7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群翔
法官黃珮禎法官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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