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曹德官

一、債務人應付新臺幣(下同)711,626元及如依附表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計息本金(新台幣)

計息起算日(民國)

計息止日

年利率

1

信用卡

202,246

113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99%

2

協商(帳編:00000000000000)

501,689

113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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