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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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告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朱信忠 原告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鐙 原告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原告富國電機技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國和 原告環宇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孝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零伍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