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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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如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15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如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改造手槍1把,認有殺傷力之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0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佐(見偵字卷第41頁),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是本件聲請人依此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改造手槍│1把│由仿BERETT│││(槍枝管制││A廠84型半│││編號:1103││自動手槍製│││013796號)││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