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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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肆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0376號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本金新臺幣524萬2,641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以上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