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范智偉 被告 鄭秀美 (即 鄭再來 之限定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 梁忠義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秀美(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秀美(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零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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