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76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 蔡清祥林邦樑洪信旭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9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108年6月24日送達,惟原告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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