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孟迪
1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孟迪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2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第一級毒品(驗餘淨重0.038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見102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偵卷第38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粉末驗前淨重0.048公克,驗餘淨重0.038公克,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民國102年6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4204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02年度毒偵字第583號偵卷第32頁),足證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應堪認定。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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