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08號聲請人 賴炳煌 代理人 賴幸茹 受選任人 蔡坤旺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王曾金蓮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蔡坤旺律師為被繼承人王曾金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103年6月3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里○鄰○○○路○○號9樓之2)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王曾金蓮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曾金蓮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曾金蓮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曾金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曾金蓮業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有向聲請人借貸,且尚未清償,而被繼承人亡故後,因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子 王家隆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亦定有明文。末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另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尚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或具法律、會計等專業能力,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有選定遺產管理人必要等事實,除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外,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599號、第636號、第67
2號、第674號、第693號、第788號、第796號、第810號、104年度司繼字第18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屬非訟事件,其審判範圍本不受當事人請求之範圍所拘束,即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及法院之自由裁量,本院自得依職權裁量選任適當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即被繼承人子女王家隆、 曾家興曾瑾瑜曾佳瑜 及兄弟姊妹 宋曾玉葉 到院表達意見,僅關係人王家隆表示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然關係人曾佳瑜當庭表示反對意見,並陳稱:被繼承人積欠之債務與王家隆有關,且王家隆、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仍有訴訟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王家隆不適宜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本院104年4月21日訊問筆錄參照)。嗣經本院詢問聲請人及關係人等對於選任律師、會計師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無意見,聲請人及關係人等則均表示同意。是以,考量本件管理遺產之公平性、適切性,本院認選任關係人等以外之專業人員為遺產管理人,較為允當。而依新竹律師公會函覆本院參考律師名單,蔡坤旺律師為該律師公會所推薦之律師,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且蔡坤旺律師未曾受聲請人及關係人等委任處理案件,亦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有蔡坤旺律師提出之陳報狀存卷,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爰選任蔡坤旺律師為被繼承人王曾金蓮之遺產管理人,併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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