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陳璟漢 債務人 陳英 起
一、債務人 陳英起 、陳璟漢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璟漢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原為國立宜蘭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陳英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25,643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璟漢本息繳至民國103年12月27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56,47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英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英起、陳│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五點│││156474│璟漢│2月28日起│5月21日止│零三六│││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5月22日起││五三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英起、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6474│璟漢│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