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李調發
被   告 千宇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併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一日之言詞辯
論期日筆錄送達被告。另請原告提出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民國99
年10月至同年12月及101年1月至4月之薪資所得證明,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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