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35號上訴人 陳建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瑞東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