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 黃仲治 被告 吳碩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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