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9號原告 劉俊漪 應受送達處所詳卷被告 詹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