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28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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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285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被告 陳湘瑩
陳娟娟 馮佾杰 馮正杰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陳玉英 人號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苗小字第28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光吾書記官張宏賓通譯孫名慧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張宏賓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