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丙○○
戊○○丁○○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恭良法官吳永梁法官許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幼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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