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65號原告 曹治正 被告臺中市政府兼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中國國民黨兼法定代理人 江啟臣 被告 馬英九
連戰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分割自同段185-8地號土地,其中100坪(即330.58平方公尺)為原告擁有之房地產權利範圍,現以贈與為原因登記為臺中市所有,爰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並賠償損害及返還不當得利等,對於損害賠償數額尚須計算,日後出庭補上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先以原告請求返還上開185-107地號土地之價額認定,核定為19,105,210元(計算式:民國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7,793元/平方公尺×330.58平方公尺=19,105,2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上開185-10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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