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205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温莉萍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8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對債務人戶籍址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0年9月7日具狀補正,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資料所示,本件債權讓與未合法通知債務人,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