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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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專調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6號聲請人 趙偉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同年月23日提出之陳報狀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