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告 詹云儆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宗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請求之本金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82,137元(計算式:本金240萬元+利息182,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40萬元
112年7月15日
114年1月19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198/365)
5%
182,137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