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告 詹云儆

被告誠品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原告請求之本金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82,137元(計算式:本金240萬元+利息182,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40萬元

112年7月15日

114年1月19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198/365)

5%

182,137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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