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呂瑀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8,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碧雯

附表:

編號

類別

金額

(新臺幣)

1

本金

242,336元

2

起訴前已生之利息

5,636元

3

其他費用

493元

合計

248,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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